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365官网研究生教育,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科〔2014〕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以下简称“三助”)岗位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协助开展科学实验、技术研发设计、社会调查等工作,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由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课程教学的辅助工作,协助教师开展批改作业、实验指导、辅导答疑等工作,具体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五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党务和行政等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其中针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辅助管理工作设置实验室助理,助管岗位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聘期为一学期。
第七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提出岗位需要,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设置。
第八条 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教务处审核并会商研究生处同意后设置。
第九条 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研究生处备案后设置。其中,实验室助管岗位,须实验室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审批后设置。
第四章 岗位申请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招聘对象为365官网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习上进,学有余力。助管岗位主要面向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主要面向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十二条 在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或上学期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在处分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聘任工作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助研岗位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第五章 聘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学期初,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向导师或相关课题组申请,学院备案。助教和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根据各单位需求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研究生助教和助管岗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更换,由设岗单位提出,报研究生处备案。“三助”研究生上岗前,聘用单位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安全须知。
第十五条 “三助”岗位可设置岗位目标,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每周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月20个小时。用人单位在每学期末须认真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对照“三助”岗位职责,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或课题组给予评定。助教和助管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工作量等,由设岗单位评定。助教岗位考核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在岗位考核中的作用。考核的结果应作为下次参与“三助”岗位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三助”工作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其“三助”资格,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因工作量不够、工作不认真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可根据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数额的“三助”岗位津贴。
第六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主要来源是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课题经费或其他课题组科研经费等。提供助研岗位的导师或其他课题组应先填写《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申报表》,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必须签字,并注明提供经费的额度和财务代码,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岗位津贴标准:
助研岗位:理工科研究生300-500元/月,此项经费由提供岗位的导师或课题组支付;
助教岗位:300元/月,此项经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列支;
助管岗位:300元/月,此项经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三助”津贴按研究生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助教、助管一般在每学期末由用人单位填写发放表,负责人审核,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一学期发放一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需如实进行发放,一旦发现违规套取学生三助津贴的情况,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院行政〔2021〕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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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